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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追究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7-01


    备受关注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开始施行了。为施行好《处分办法》,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尽快建立起向政府报告的制度,以保障问责制能够真正落实。


众所周知,土地管理是国土资源部的职责所在,也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分内之事。但近几年全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统计显示,一些地方政府非但没有尽到管理土地的责任,反而成为土地违法违规的重要主体。


    把问责制具体落实下来,是《处分办法》的突出亮点。国务院2004年28号文件规定,要对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实行问责,但是没有提出具体可操作的依据。《处分办法》第一次明确了对地方政府问责的四种情形:一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三是对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四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保障问责制能够真正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定期不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基本情况,这是部门对政府应尽的职责。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是多少,有没有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有没有制止或组织查处,是不是存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这些情况都要向本级政府报告,让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随时掌握辖区内的土地执法形势。


落实问责制,最终目的是督促地方政府履行好土地管理的责任,进一步管好用好土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处分办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及时将土地执法相关情况报告给本级政府,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