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是:
1、编制规划。编制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和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2、划区定界。以乡(镇)为单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到实地进行划区定界,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四至,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3、设立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4、建立档案。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资料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